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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檔立卡家庭資助政策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財政局、民政局、扶貧辦、殘聯,省直有關部門,省屬有關普通高校、普通高中和中等專業學校:
      為確保建檔立卡學生資助政策順利落實,根據教育部辦公廳等四部門《關于印發<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除學雜費政策對象的認定及學雜費減免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教財廳〔2016〕4號)和河北省教育廳等四部門《關于做好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資助工作的通知》(冀教財〔2016〕35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河北省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若發現問題,請及時反饋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扶貧辦、省殘聯。
      河北省教育廳                 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民政廳                 河北省扶貧開發辦公室
      河北省殘疾人聯合會
      2017年1月8日
     
    河北省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教育部辦公廳等四部門《關于印發<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除學雜費政策對象的認定及學雜費減免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教財廳〔2016〕4號)、省教育廳等四部門《關于做好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資助工作的通知》(冀教財〔2016〕35號)和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于建立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的通知》(冀財教〔2016〕154號),為確保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順利實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2016年秋季學期起,中央財政、省級財政和地方財政建立合理分擔機制,資助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學費、免住宿費、免費提供教科書。采用直接免除方式,不得“先收后返”。
      第三條  根據國家助學金評選要求,所有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均需履行助學金評選程序,符合條件的享受國家助學金。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學生享受國家助學金補助標準每生每年平均不低于2000元,普通高校就讀的學生享受國家助學金每生每年平均不低于3000元。
      第四條  資助范圍為在我省普通高中就讀具有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注冊學籍的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和經濟困難殘疾人家庭的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在省內公辦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校(不含獨立學院)就讀,具有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注冊學籍的我省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子女。
      第五條  資助對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建檔立卡貧困家庭,生活儉樸。
      第六條  對免除建檔立卡學生費用的學校暫按以下標準(每生每年)予以補助:普通高校補助標準為:??茖W費5000元,本科學費4000元,研究生學費8000元,住宿費800元,教科書費500元;中等職業學校補助標準為:設區市區學校學費2300元、其他地區1600元,住宿費500元,教科書費300元;普通高中補助標準為:學費2000元,住宿費500元,教科書費300元。
      第七條  省財政廳、教育廳將根據各地和省屬學校上報的上一年度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人數和各級分擔比例等,提出本年度資助資金預算,中央和省級資金由省財政廳、教育廳聯合下達設區市、省直管縣財政、教育部門和有關部門。市、縣(市、區)財政、教育部門和有關部門負責將資金預算下達到所屬學校。不足部分由學校從事業收入中提取的資助資金中解決。
      第八條  建檔立卡家庭及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由扶貧部門負責認定。根據《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印發<扶貧開發建檔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國開辦發〔2014〕24號)規定,建檔立卡家庭也就是建檔立卡貧困戶,是指以2013年農民人均純收入2736元(相當于2010年2300元不變價)的國家農村扶貧標準為識別標準,以農戶收入為基本依據,綜合考慮住房、教育、健康等情況,通過農戶申請、民主評議、公示公告和逐級審核的方式,整戶識別的貧困戶。
      第九條  農村低保家庭學生由民政部門負責認定。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規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公布,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國家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條  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由民政部門負責認定。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規定,國家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同時規定,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滿16周歲后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
      第十一條  殘疾家庭學生和殘疾學生由殘聯負責認定。以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為準。殘疾人證是認定殘疾學生的合法憑證。事實上殘疾但暫未持有殘疾人證的學生,需先辦理殘疾人證,再按規定享受免除學雜費政策。
      第十二條  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原則上每學年初申報一次,具體資助工作程序如下:
      1.有關學校在發放錄取通知書時,通過致家長一封信形式,將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告知學生和家長。每年秋季學期開學,符合資助條件的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填寫《河北省建檔立卡等貧困家庭學生資助申請表》(見附件1),并提供扶貧手冊、農村低保證、殘疾人證、農村特困供養證等原件和復印件或相關部門證明材料,學校初步審核后,填報《河北省建檔立卡等貧困家庭學生資助信息審核表》(見附件2),加蓋公章后于每年9月15日前報縣級教育部門(含電子版)。對于提出申請的學生,學校暫緩收取學費、住宿費、教科書費,待相關部門審核后,予以免除或補收。
      2. 縣(市、區)教育部門將各學校報送的《河北省建檔立卡等貧困家庭學生資助信息審核表》分類匯總后,加蓋公章后于9月20日前將審核表(含電子版)分別提供同級民政、扶貧部門和殘聯進行審核確認。
      3. 縣(市、區)民政、扶貧部門和殘聯根據教育部門提供的學生資助信息,要與本部門相關信息進行比對,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加蓋公章后將符合條件學生名單(含電子版)反饋同級教育部門。
      4.在本縣(市、區)入學的學生,由同級民政、扶貧部門和殘聯審核。對跨區域入學的學生,各級扶貧、民政和殘聯等部門要做好系統內信息縱向上報和獲取工作,確保核實無誤,及時反饋教育部門。具體審核程序如下:
     ?。?)縣級扶貧、民政和殘聯部門將戶籍為非本縣(區、市)的需審核的學生信息,通過本部門信息系統上報地市級、省級和國家民政、扶貧部門和殘聯。
     ?。?)對于戶籍跨縣(市、區)需審核的學生信息,由市級民政、扶貧部門和殘聯審核。
     ?。?)對于戶籍跨市需審核的學生信息,由省級民政、扶貧部門和殘聯審核。
     ?。?)對于戶籍跨省需審核的學生信息,由民政部、國務院扶貧辦和中國殘聯審核。
     ?。?)審核結果逐級返回。
      扶貧、民政、殘聯部門除核對教育部門提供的名單外,對于系統中顯示但報送名單中遺漏的應同時向教育部門反饋遺漏人員名單信息,便于進一步核實確認。對有條件的市,民政、扶貧部門和殘聯相關信息系統可以向本系統的縣級部門直接提供跨區域查詢權限。
      5.縣(市、區)教育部門將同級民政、扶貧部門和殘聯反饋的符合條件學生名單2個工作日內提供給相應學校,并指導學校做好學生的免除學雜費、住宿費和免費提供教科書等資助工作。
      6.學校根據縣(市、區)教育部門提供的享受普通高中免除學雜費政策學生名單,于10月底前,完成學生免除學雜費、住宿費和免費提供教科書或補收工作。
      7.各市教育部門根據所轄縣(市、區,含本級)實際享受資助學生情況,匯總填報《河北省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資助情況匯總表》(見附件3,含電子版數據),加蓋公章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報送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8. 各普通高校和省屬中等專業學校建檔立卡學生申請后,經學校初步審核,填報《河北省建檔立卡等貧困家庭學生資助信息審核表》(含電子版),加蓋公章后于每年9月30日前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后于15個工作日內報送省扶貧辦審核確認,省扶貧辦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后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反饋各普通高等學校和省屬中等專業學校。對于提出申請的學生,學校暫緩收取學費、住宿費、教科書費,審核后予以免除或補收。
      9.除按上述時間節點集中辦理外,其他時間接到學生免學雜費申請,也應及時受理、及時認定。
      第十三條  各學校要把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資助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任務,實行校長負責制,指定專門機構,確定專職人員,具體負責此項工作。要建立專門檔案,將學生申請表、受理結果、免除資金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檔案資料按相關規定保存。
      第十四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加強學生信息管理,建立完善學生電子學籍及學生資助信息系統,及時將信息錄入學生資助信息管理系統,確保學生信息完整準確。
      第十五條  各級教育、民政、扶貧部門和殘聯及學校要加強學生信息安全管理,妥善保管相關紙制檔案和存儲介質上的學生信息,不得用于除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資助工作和更新本部門信息以外的事項,未經許可不得對外提供和公開,更不得隨意泄露。通過網絡比對的,要加強網絡安全建設,確保學生信息不被泄露和竊取。
      第十六條  各學校在印發招生簡章和入學通知書時,要通過致家長一封信等形式,向學生和家長宣傳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資助政策;同時要充分利用課堂、校園網、廣播站、宣傳櫥窗等載體開展日常宣傳。各地教育部門和學校要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傳統媒體作用,積極運用移動通訊平臺、網絡平臺等新興媒體多渠道進行宣傳,使黨和政府的這項惠民政策家喻戶曉、深入人心,使廣大學生知曉受助的權利,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第十七條  各級教育、民政、扶貧、殘聯等部門要高度重視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嚴格按照分工要求,加強溝通協調,密切協作配合,共同做好系統內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審核和免除費用工作。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和學校要切實加強資助資金的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法規和相關管理辦法的規定,確保??顚S?,同時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對于擠占挪用資金、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等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會同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扶貧辦、省殘聯負責解釋,各市、縣(市)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1.河北省建檔立卡等貧困家庭學生資助申請表
      2. 河北省建檔立卡等貧困家庭學生資助信息審核表
      3.河北省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資助情況匯總表
      廳內發送:委廳有關領導;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河北省教育廳辦公室        (主動公開)    2017年1月1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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