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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傷殘等級賠償比例表
項目 | 傷殘程度 | 保險合同約定每人每年責任限額的百分比 |
(一) | 死亡 | 100% |
(二) | 一級傷殘 | 100% |
(三) | 二級傷殘 | 80% |
(四) | 三級傷殘 | 65% |
(五) | 四級傷殘 | 55% |
(六) | 五級傷殘 | 45% |
(七) | 六級傷殘 | 25% |
(八) | 七級傷殘 | 15% |
(九) | 八級傷殘 | 10% |
(十) | 九級傷殘 | 4% |
(十一) | 十級傷殘 | 1% |
注:本表中所指傷殘級別參照國家標準GB/T16180-2006《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中之標準制定。
附表2 傷殘等級賠償比例表
項目 | 傷殘程度 | 法律規定的死亡賠償金的百分比 |
(一) | 死亡 | 100% |
(二) | 一級傷殘 | 100% |
(三) | 二級傷殘 | 80% |
(四) | 三級傷殘 | 65% |
(五) | 四級傷殘 | 55% |
(六) | 五級傷殘 | 45% |
(七) | 六級傷殘 | 25% |
(八) | 七級傷殘 | 15% |
(九) | 八級傷殘 | 10% |
(十) | 九級傷殘 | 4% |
(十一) | 十級傷殘 | 1% |
注:本表中所指傷殘級別參照國家標準GB/T16180-2006《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中之標準制定。
附表3短期費率表
(一)不適用于高職最后一學年
保險期間 | 一 個 月 | 二 個 月 | 三 個 月 | 四 個 月 | 五 個 月 | 六個月 | 七個月 | 八個月 | 九個月 | 十個月 | 十一個月 | 十 二 個 月 |
百分比 | 10% | 20% | 30% | 40% | 45% | 50% | 60% | 70% | 80% | 90% | 95% | 100% |
注:(1)短期投保按照實習學年保費標準與短期投保月數對應比例的乘積收取,但是短期保費最高為所屬學年保費; (2)保險期間不足一個月的部分按一個月計收。 |
(二)適用于高職最后一學年
保險期間 | 一個月 | 二個月 | 三個月 | 四個月 | 五個月 | 六個月 |
百分比 | 20% | 40% | 60% | 80% | 90% | 100% |
注:(1)選擇短期投保,且不跨學期的,保費計算方式為:總保費=實習學期的費率×對應短期投保月數的百分比,但是短期保費最高為所屬學期保費; (2)選擇短期投保,且屬于跨學期投保的,需對保險期間進行拆分,保費計算方式為:總保費=(實習學期的費率×對應上學期短期投保月數的百分比)+(實習學期的費率×對應下學期短期投保月數的百分比),總保費最高為所屬學年保費; (3)保險期間不足一個月的部分按一個月計收。 |
全國職業院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統保示范項目
職業院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附加險條款
(一)附加實習無過失責任保險條款
總則
第一條在投?!堵殬I院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險”)的基礎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險。主險合同效力終止,本附加險合同效力亦同時終止;主險合同無效,本附加險合同亦無效。
第二條本附加險合同未約定事項,以主險合同為準;主險合同與本附加險合同相抵觸之處,以本附加險合同為準。凡涉及本附加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保險責任
第三條在保險期間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含港澳臺地區),學生在實習期間或教學實訓活動期間內因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事故,盡管被保險人已履行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但是經人民法院判決,或有關仲裁機構裁決,或實習責任保險調解處理中心認定或事故鑒定委員會認定,被保險人仍需對學生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附加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實習單位、被保險人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在學生實習工作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人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傷害的;
(四)學生在被保險人安排或認可的居住場所發生的;
(五)學生猝死的;
(六)擅自離開實習單位等期間發生的;
(七)學生溺水死亡或意外窒息死亡的;
(八)其他在被保險人管理職責范圍內的發生的。
責任免除
第四條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的學生在實習或教學實訓期間發生人身損害事故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學生發生故意殺人、故意傷人、吸毒等犯罪行為;
(三)學生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的醫療事故;
(四)學生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五)學生從事賽車、賽馬、攀崖、滑翔、探險性漂流、潛水、滑雪、滑板、跳傘、熱氣球、蹦極、沖浪等高風險活動;
(六)學生健康護理等非治療性行為;
(七)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動、軍事行動、武裝沖突、政變、謀反、恐怖活動;
(八)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輻射。
第五條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與他人簽訂的協議約定由被保險人應承擔的責任。但即使沒有前述協議被保險人依據本附加保險合同仍應當承擔的責任除外;
(二)任何間接損失;
(三)任何財產損失;
(四)保單明細表確定的免賠額;
(五)被保險人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損失、費用和責任;
(六)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
責任限額與免賠額
第六條本附加險責任限額包括累計責任限額、每次事故責任限額、每人責任限額、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
第七條免賠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賠償處理
第八條保險人對每人醫療費用賠償金額不超過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保險人對每人賠償金額總和不超過每人責任限額。發生本保險條款第三條第六款至第八款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事故,保險人對每人的賠償金額總和不超過每人責任限額的50%。
第九條保險人對每次事故的賠償金額總和不超過每次事故責任限額,保險人對多次事故的賠償金額總和不超過累計責任限額。
釋義
突發性、偶發性侵害:車輛、外來人員或其它侵害主體在實習單位、被保險人場所范圍內實施的突發性、不可預見的傷害事件。
(二)附加教師派遣責任保險條款
總則
第一條在投?!堵殬I院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險”)的基礎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險。主險合同效力終止,本附加險合同效力亦同時終止;主險合同無效,本附加險合同亦無效。
第二條本附加險合同未約定事項,以主險合同為準;主險合同與本附加險合同相抵觸之處,以本附加險合同為準。凡涉及本附加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保險責任
第三條在保險期間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范圍內(含港澳臺地區),教師在派遣期間內,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導致的傷殘或死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情形,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四條在保險期間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范圍內(含港澳臺地區),教師在派遣期間內,因發生下列情形導致的傷殘或死亡,經人民法院判決,或有關仲裁機構裁決,或實習責任保險調解處理中心認定,或事故鑒定委員會認定對被保險人需要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四)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六)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七)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
(八)在往返于派遣單位和學校(住所)的途中(不含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及意外事故傷害;
(九)在派遣期間,由于火災、爆炸、煤氣中毒、高空物體墜落受到意外傷害;
(十)派遣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被保險人未能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被保險人應依法承擔責任的;
(十一)因從事診療護理工作遭受意外事故受到疾病感染或染上急性傳染??;
(十二)在被保險人提供或管理的場所就餐時發生食物中毒;
(十三)教師在派遣期間遭綁架、失蹤或下落不明,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十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其他情形。
教師是指被保險人向實習單位派遣負責管理學生的教師或被保險人委托企業定向培養的專業教師。
責任免除
第五條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教師的故意行為或犯罪行為;
(二)任何間接損失;
(三)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
(四)主險條款中規定的其他除外責任。
責任限額
第六條責任限額包括每個教師每年責任限額、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每所學校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其中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包含在每個教師每年責任限額內。
(三)附加被保險人條款
若被保險人為職業院校,則本保險將實習單位作為附加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同意放棄對該附加被保險人的代位追償權利。
若被保險人為實習單位,則本保險將職業院校作為附加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同意放棄對該附加被保險人的代位追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