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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職業院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統保示范項目
職業院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條款
總則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凡經相關政府部門依法批準設立的各級各類職業院校(包括但不限于:初等、中等、高等職業院校,職業教育中心,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社區教育類學校,成人教育類學校,就業訓練中心)、有關教育培訓機構、學生實習管理機構以及實習單位,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在保險期間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含港澳臺地區),在本保險合同中列明的被保險人的學生(以下簡稱被保險人的學生)在實習期間內,因遭受除本保險條款第四條列明情形之外的意外事故而導致傷殘或死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四條在保險期間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的學生在實習期間內,因發生下列情形導致的傷殘或死亡,經人民法院判決,或有關仲裁機構裁決,或實習責任保險調解處理中心認定,或事故鑒定委員會認定對被保險人需要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一)在實習工作時間和實習工作場所內,因實習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事故傷害;
(二)實習工作時間前后在實習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實習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事故傷害;
(三)在實習工作時間和實習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實習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四)因實習工作外出期間,由于實習工作原因受到意外傷害;
(五)在實習工作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六)在實習工作時間和實習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七)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意外傷害;
(八)在往返于實習單位和學校(住所)的途中(不含實習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及意外事故傷害;
(九)在實習期間,由于火災、爆炸、煤氣中毒、高空物體墜落受到意外傷害;
(十)除本條第(六)項的情形外,實習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被保險人未能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被保險人應依法承擔責任的;
(十一)因從事診療、護理實習工作遭受意外事故受到疾病感染或染上急性傳染??;
(十二)在被保險人提供或管理的場所就餐時發生食物中毒;
(十三)學生實習期間遭綁架、失蹤或下落不明,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十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教學實訓責任。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學生在被保險人組織或安排的校內教學實訓活動中,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導致人身傷害,經人民法院判決,或有關仲裁機構裁決,或實習責任保險調解處理中心認定,或事故鑒定委員會認定對被保險人需要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第六條學生實習第三者責任。在保險期間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被保險人的學生在實習期間因疏忽或過失造成其他第三者的人身傷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七條公平責任。在保險期間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范圍內(含港澳臺地區),發生上述第三至第六條保險責任所述的意外事故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的學生人身傷亡,盡管被保險人已經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但經人民法院判決,或有關仲裁機構裁決,或事故鑒定委員會認定,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也負責賠償。
第八條精神損害責任。在保險期間內,因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造成被保險人的學生人身傷亡,依據人民法院判決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九條保險事故發生后,對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損失實際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費用(以下簡稱“施救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第十條被保險人因發生本保單項下可能引起索賠的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第十一條由被保險人組織的學生海外活動(如海外學習、比賽、學術交流等活動)視同為被保險人組織安排的實習活動,期間被保險人的學生遭受意外事故而導致的傷殘或死亡,依照本合同約定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也由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的學生在實習期間,由于自然災害及不可抗力(地震、洪水、臺風、雷擊等)直接導致的傷殘或死亡,依照本合同約定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也由保險人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十三條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的學生在實習或教學實訓期間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學生本人的故意行為、自殘、自殺,但被保險人或其員工有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的除外;
(三)學生從事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
(四)學生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的醫療事故;
(五)學生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六)學生從事賽車、賽馬、攀崖、滑翔、探險性漂流、潛水、滑雪、滑板、跳傘、熱氣球、蹦極、沖浪等高風險活動;
(七)學生健康護理等非治療性行為;
(八)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動、軍事行動、武裝沖突、政變、謀反、恐怖活動;
(九)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輻射;
(十)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的,被保險人的學生對第三者人身傷害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的學生的故意行為或犯罪行為;
(二)被保險人的學生吸食或注射毒品或被藥物麻醉。
第十五條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與他人簽訂的協議約定由被保險人應承擔的責任。但即使沒有前述協議被保險人依法仍應當承擔的責任,以及被保險人同受害學生或其他索賠權利人達成賠償協議被保險人應當承擔責任的除外;
(二)任何間接損失;
(三)任何財產損失;
(四)保單明細表確定的免賠額;
(五)被保險人的學生罹患疾病,但本保險條款第四條第(十)、(十一)項內容除外;
(六)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
保險期間
第十六條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為一年,以本保險合同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責任限額和免賠額
第十七條責任限額包括每人責任限額、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每次事故責任限額、每次事故法律費用責任限額。其中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包含在每人責任限額內。每次事故法律費用責任限額為每次事故責任限額的15%。以上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確定,并在本保險合同中載明。
第十八條每次事故每人醫療費免賠額為200元,但本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義務
第十九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二十條保險人依本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取得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保險人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二十二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后,應當及時就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情形復雜的,保險人在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后三十日內未能核定保險責任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根據實際情形商議合理期間,保險人在商定的期間內做出核定結果并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償金額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二十四條投保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學生以及被保險人的其他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并如實填寫投保單和提供投保學生名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五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本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性向保險人交清保險費。未按約定支付保險費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被保險人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學生實習提供必要的實習條件和安全健康的實習勞動環境。學生上崗實習前,被保險人應按崗位風險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增強學生安全意識,提高其自我防護能力。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述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分析、評價、考慮實施。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條在保險期間內,如保險合同所載事項變更或其他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繼續承?;蚴欠裨黾颖kU費的保險合同事項重要變更,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因上述保險合同重要事項變更而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被保險人一旦知道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發生,應該:
(一)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立即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三)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后,應堅持救治第一的原則,被保險人及相關員工必須盡最大可能權利積極施救、并及時通知公安、消防、醫療衛生等相關部門,對于需要進行急救、包扎、輸血、轉移、疏散等搶救行為的事故,因時間緊急,被保險人可以不等待保險人現場查勘而單獨進行處理,保險人直接根據被保險人事后提交的索賠資料進行理賠處理;
(四)保護事故現場,允許并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于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或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被保險人收到受害學生或其他索賠權利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
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受害學生或其他索賠權利人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對于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被保險人獲悉可能發生訴訟、仲裁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后,應將其副本及時送交保險人。經被保險人同意,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處理有關訴訟或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文件,并給予必要的協助。
第三十一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提交保險單正本或保險憑證、索賠申請、損失清單、事故證明、索賠申請人身份證明、醫療機構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殘疾鑒定證明、死亡證明、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及病歷、有關的已生效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判決書、調解書等)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若申請人為代理人,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單證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被保險人在請求賠償時應當如實向保險人說明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重復保險的情況。對未如實說明導致保險人多支付的保險賠償金,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
第三十三條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行使或保留向該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履行賠償義務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
在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由于被保險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賠償處理
第三十四條保險人的賠償以下列方式之一確定的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基礎:
(一)被保險人和向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受害學生或其他索賠權利人協商并經實習責任保險調解處理中心或事故鑒定委員會確認;
(二)仲裁機構裁決;
(三)人民法院判決;
(四)保險人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五條被保險人的學生因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遭受損害,被保險人對該受害學生應付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要求,保險人直接向該受害學生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受害學生或其親屬、代理人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的學生因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遭受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受害學生賠償的,保險人不負責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第三十六條發生保險事故致使學生死亡、殘疾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不適用于本條款保險責任部分第六、七、八、九、十條):
(一)死亡:賠償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為本保險合同約定的每人責任限額;
(二)殘疾:賠償殘疾賠償金
A.永久喪失全部工作能力:殘疾賠償金為本保險合同約定的每人責任限額;
B.永久喪失部分工作能力:按醫療機構或傷殘鑒定機構出具的傷殘程度鑒定書,并對照國家發布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GB/T16180-2006)(以下稱《傷殘鑒定標準》)確定傷殘等級,殘疾賠償金為附表1《傷殘等級賠償比例表》中該傷殘等級所對應的比例乘以每人責任限額所得的金額。
第三十七條發生保險事故致使學生傷殘或死亡的,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險人對醫療費和相關費用的經濟賠償責任,由保險人負責承擔:
(一)在緊急情況下,因保險事故導致的在二級以下醫療機構進行急診、搶救等行為時產生的醫療費用;
(二)如就保險事故的醫療救治獲得保險人認可,則在二級以下醫療機構產生的醫療費和相關費用;
(三)在本條第(一)、(二)款之外的情形,保險人僅負責承擔在三級、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產生的醫療費及相關費用的經濟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致使學生傷殘的,對下列費用,保險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負責賠償:
(一)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治療費、手術費、檢查費、醫藥費、住院期間的床位費、取暖費、空調費等;
(二)相關費用,包括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輔助器具費;
對學生因治療所支出的醫療費用,保險人在依據本條第一款計算的基礎上,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后,在每人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
第三十九條對學生實習第三者責任的賠償。對第三者因本條款保險責任部分第六條保險事故導致的死亡/殘疾,賠償金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和保險單約定責任限額內,按照附表2《傷殘等級賠償比例表》計算。
發生保險事故后,第三者遭受人身傷害,因就醫治療所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必要、合理的費用,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和保險單約定責任限額內,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進行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殘疾賠償金外,還應包括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和保險單約定責任限額內,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進行計算。
第四十條對公平責任的賠償。對公平責任的賠償應依據人民法院判決,或有關仲裁機構裁決,或事故鑒定委員會的認定,對于每次事故,保險人就每名學生的所有賠償金額之和不超過保險單列明的每人責任限額。
第四十一條對精神損害責任的賠償。被保險人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應提供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額的人民法院判決書。
對于每次事故,保險人就每名學生精神損害與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之和不超過保險單列明的每人責任限額。
對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所有損失,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險人對學生的人身傷亡和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總和不超過保險單中載明的每次事故責任限額。
第四十二條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對每人施救費用的賠償限額包含在每人責任限額之內,且以每人責任限額為限。對每次事故施救費用的賠償限額包含在每次事故責任限額之內,保險人所承擔的施救費用最高不超過每次事故責任限額。
第四十三條對于每次事故法律費用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按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數額另行計算,最高金額以每次事故法律費用責任限額為限。
第四十四條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所支付的鑒定費、評估費、公證費等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按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數額另行計算賠償。
第四十五條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對每個學生的賠償金額以每人責任限額為限,對每次事故的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合同載明的每次事故責任限額。
第四十六條在保險期間內,學生在實習期間失蹤或下落不明,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根據該判決賠償死亡賠償金。但若該學生被宣告死亡后生還的,被保險人應于知道該學生生還后30日內退還保險人已經支付的保險金。
第四十七條賠償處理順序
(一)學生因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遭受損害,在被保險人為職業院校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下列兩種方式之中選擇其一請求賠償:
1.被保險人、實習單位與受害學生或其他索賠權利人達成賠償協議的,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保險人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按照賠償協議的約定負責賠償,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賠償協議中約定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金額;
被保險人、實習單位與受害學生或其他索賠權利人達成賠償協議的,如投保附加被保險人保險,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賠償協議中約定應由被保險人和實習單位承擔的賠償金額之和。
2.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先行賠付,存在其他責任方(或投保附加被保險人保險,存在除附加被保險人之外的第三方)的,保險人自向投保學校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二)學生因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遭受損害,在被保險人為實習單位的情況下,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先行賠付,存在除附加被保險人以外的其他責任方的,保險人自向實習單位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清單承擔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對上述名單范圍以外的人員承擔的賠償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四十九條如存在重復保險,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責任限額與所有有關保險合同的責任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
第五十一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本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
其他事項
第五十三條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或保險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退還已收取的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照附表3短期費率表計收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保險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發出解約通知書,保險人按照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與保險期間的日比例計收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定義
實習:指被保險人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要求、教學計劃安排等,結合實習單位實際情況,組織或安排學生進行的職業技能訓練、教學實習、頂崗實習等實踐活動。
組織或安排實習的形式包括統一安排、逐個派遣、學生自行落實實習單位、學生中途離開學校安排的實習單位轉入自行落實實習單位等形式。
實習期間:指被保險人組織、安排或認可的學生實習全過程,包括學生往返于學校、住所和實習單位的途中,被保險人組織的競賽、演出活動等期間。
實習單位:與職業院校合作完成學生職業技能教學內容和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
教學實訓活動:是指被保險人按照與專業有關的企業崗位的要求和教學計劃安排,組織或安排學生在校內參加的教學性實踐活動。
重復保險: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條例和部門規章,不含港澳臺地區法律。
急性傳染病: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性肝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流行性乙型腦炎、炭疽、肺結核、鼠疫、霍亂。